法院发言人制并非对报道限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3:36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刘晓莉陈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所有高级以上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经媒体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审判的公正公开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9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
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与之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对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关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解进行了纠正。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过程中提出要注意新闻宣传纪律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对于舆论监督问题,他批评有些媒体报道出现了对司法干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他观点明确地指出“媒体的监督要注意科学性和有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