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 不按规定将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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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4:5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陶忠辉 实习生朱莉 通讯员吕晓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近日出台新规,对社团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 规定指出社团重大活动具体包括: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款、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
按规定,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大型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涉及重大政治、经济和涉外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 新规强调,凡社团开展重大活动不按规定事先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