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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火化侵犯我的告别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5: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终身未娶的七旬副教授跳楼自杀,亲人没有到场,校方就将其尸体火化了;死者九旬老母以侵犯遗体处置权和告别权为由状告学校,索赔精神损失、死亡补偿费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校方做法欠妥,但没有达到精神赔偿标准,判决校方不予赔偿。昨日,该案在重庆市五中院二审开庭。

  患癌副教授跳楼自杀

  据昨日代理母亲出庭的朱子涵介绍,他是专程从云南老家赶来打官司的,死者是他大哥,叫朱子鸿,1932年出生,1992年从南岸区某高校退休,生前是副教授,“我大哥一直未娶妻生子,2003年7月,他被查出患有直肠癌。”据称,得知患癌症的第二天,朱子鸿便将自己的存折交给了学校退管处保管。有关领导还宽慰、安抚他去住院治疗。

  谁也没有想到,同年7月16日上午,朱子鸿跳楼死亡。由于正值炎热夏季,遗体不宜久存,学校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举行了遗体告别仪式,并将其尸体火化。

  九旬老母告学校侵权

  今年4月,朱子鸿的91岁老母向南岸区法院起诉,称校方越权进行死亡鉴定、越权火化,剥夺了她一家大小与朱子鸿的遗体作最后诀别的告别权、遗体处置权,这给她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学校赔偿4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3万元死亡补偿费。

  一审中校方辩称,朱子鸿在校工作生活几十年,从未向学校提及家里的事,尸体火化后,学校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朱子鸿的一份履历表中找到其家属的联系地址。同年8月1日,朱子鸿的两个兄弟赶到学校,双方完善了遗产交接。校方认为,朱母的精神痛苦是因儿子的死亡而不是未能与遗体告别所致;同时,朱子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没有监护、管理义务,因此不应担责。

  一审败诉老母二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在朱子鸿死后身边无亲人的情况下,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处置了遗体,主观上并无恶意,遗体火化后,校方和朱子鸿的亲属进行了遗物交接,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校方在没有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将遗体火化,违背了我国传统丧葬习俗,这种做法欠妥,但校方的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精神赔偿标准,遂驳回朱母的诉讼请求。

  在昨日二审开庭中,朱子涵称,校方有能力有条件及时通知家属,但却偏偏在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就越权操办,导致他家健在的23个直系亲属无法和死去的亲人告别,“老母亲在获悉大哥已火化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摔成骨折,现已瘫痪在床。学校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合议庭没有作出当庭宣判。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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