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撞获赔贬值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5:53 重庆商报 | |||||||||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方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赔偿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外,还要求其承担车辆贬值费。近日,大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过错方赔偿车辆贬值费11900元。律师认为,该案将成为车辆损失赔付的新典型。 去年11月10日,大足人李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在大邮路与相向行驶的轿车(该车系蔡某驾驶,是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租赁的,后简称租车公司)相撞。
租车公司支付了李大部分修理费后,李却认为,虽然被撞的车修理后可以使用,但性能降低了,对方还应赔付因此产生的贬值费。于是,他当即找到相关的评估公司,对车辆在事故前和后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认为,部分性能事故后确实降低了,贬值费达17000元。随后,李向大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车公司照价赔偿贬值费。 大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的要求合理,判租车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11900元(即17000元×70%)。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段勤称,索赔贬值费的事很少,但这可能是车辆损失赔付的一个典型新例子。 记者 汪君 通讯员 郑泽 刘大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