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公示简易申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6:1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19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税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额公示”程序将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