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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撞 获赔上万元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6:3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车辆被撞,无过错方获得施救费、修车费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撞车后车辆性能降低,这笔车辆贬值费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却是个“新问题”。

  昨日,大足县法院对我市首例被撞车贬值费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必须支付车辆贬值费11900元。

  借车驾驶遭撞对方负全责

  去年11月10日晚8点25分,李川驾驶从朋友卓某处借来的一辆马自达轿车,从邮亭往大足方向行驶,在行至大邮路18公里处时,与蔡健驾驶的轿车相撞。后经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川不负责任。

  经查,蔡健所驾车辆是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租赁而来,轿车系该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李川共用去修理费25354元,后租车公司支付给李修理费20003.2元。

  起诉索要车辆贬值费

  车被撞后,车主卓某总觉得爱车操控起来“不顺畅”。李川随后将受损车辆送交权威机构进行车辆贬值评估,经过评估,该车贬值费达17000元。评估结论出来后,李川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卓某。

  李川认为,这笔车辆贬值费连同当时租车公司尚未支付的施救费、修车费等累计达28463.93元,全部应由肇事方赔偿,遂找到肇事司机蔡健及租车公司理论,但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川随后将两当事方起诉至大足县法院,请求得到相应赔偿。

  法院主张车辆贬值费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车祸引起的一起侵权赔偿起诉,马自达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了使用,但车辆的安全等性能降低,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其车辆贬值费应该得到主张。

  但由于该车日常维护和保养状况较差,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李川车辆贬值费11900元(贬值费的70%),加上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0430.8元,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判赔“车辆贬值费”合法

  我市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他是第一次遇到法院判决支持“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请求。

  他说,构成民事赔偿的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其中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从本案中看,车辆贬值费,是被告造成原告财产利益损失的结果。事故造成了车辆使用性能降低,是现有财产积极减少。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但就财产损失而言,民法理论认为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积极减少和消极不增加。因此,本案裁判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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