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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律师就“以城乡差别定赔偿标准”进行激烈“撞击”“同命不同价”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56 东方网-文汇报

  [“撞击”所涉事件回放]

  同一起车祸中,死者生前不同的户籍,造成了死亡赔偿金巨大差异。“同命不同价”是否合理?这成了昨晚“撞击”的话题。持正方观点的是江苏二队张海燕、潘晓辉、杜红3名律师;持反方观点的是浙江二队李晓丽、叶之坚、丁兴3名律师。双方围绕现有户籍制度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论辩。

  去年底,陕西省大荔县在北京打工的赵小英因车祸死亡,在同一起车祸中丧生的还有一位男乘客,名叫金文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两人判决的赔偿金却相去甚远:赵小英家属获赔17万元,而金文植家属获赔41万元。

  据法官介绍,造成赔偿金悬殊的主要原因是金文植是城市居民,对他的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北京市居民收入标准,而赵小英作为农村村民,是依照北京市的农村收入标准计算的。按照这个计算标准,城市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每年1.5万元乘以20年大约30万元,加上丧葬费等总计41万元。而赵小英的赔偿标准是每年7000元乘以20年大约14万元,加上丧葬费等总计17万元。

  一样的人,为什么就不同价?赵小英家人决定上诉。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以城乡差别来衡量赔偿标准是否合理”的争论。

  ▲正方总观点:在现实社会中,同命可以不同价

  正方观点之一: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价值本身的估价,而是对维持生命存在的成本及其创造财富的一个估价。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死亡赔偿金为的是不因死者的去世而改变其亲属原来的生活状态,它的计算主要是死者的年龄、生前的收入状况、死者死后及亲属的实际生活成本等,而不是对生命的估价。

  正方观点之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尽可能地达到减少因事故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生活质量的影响。很显然,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年龄的人,其维持生命存在的成本以及所创造的财富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公式,用来计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又有何不可?

  正方观点之三: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取向,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所创造的价值也不同,所以说平等不能被绝对化。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绝对平等,就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平等。若是天下大同,对于生活水平相差较大的地区之间所获得补偿金都是一致的话,那么在农村可能活得逍遥,在城市却生活艰辛,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平等和同命同价吗?在现实生活中允许差异存在,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真正平等。

  ▲反方总观点:在现实社会中,同命也应当同价

  反方观点之一:以户籍来区别死亡赔偿标准,是对生命尊严的羞辱。主张“同命应当同价”,倡导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根本目的并不在于为了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获得等同的赔偿,更重要的是为了使这种平等的价值观能体现在法律的每个条文中,使每个人心中都能树立起对待生命的尊重态度。

  反方观点之二:以户籍来区别死亡赔偿标准,有悖宪法的原则。人人生而自由,他们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公民,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当他们不幸身亡时,其生命也应当得到同等的赔偿。

  反方观点之三:出现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存有缺陷,它们所包含的价值观中并没有体现出对个体生命足够的尊重态度。而法律的进步和完善离不开人们对于法律的质疑和批评。

  本报记者徐亢美顾一琼整理

  《江浙沪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第三场节目,“撞击”话题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吗》,本报将于明日摘要刊登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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