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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作废保费也不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0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记者马翔宇)今年7月19日,身患强直性脊椎炎的陈先生治愈后出院,由于他曾在泰康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投过医疗保险,所以提出向该保险公司提取保险金的要求。但一段时间后,陈先生被告知,因其隐瞒病史,已违反合同条款,不仅拿不到保险金,保险合同也将作废,所交的保险费也就打了水漂。陈先生一家觉得很不理解,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让他们信服的理由将合同作废。

  合同作废,保金未退陈先生于2005年1月27日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按合同上的文本显示,共有5个险种,其中包括了“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保险”。在合同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以往病史的标注或说明。据陈先生的妻子胡女士介绍,当时公司的营销员在推销保险时,曾经问过丈夫以前的疾病情况,“当时我说他曾经有些腰疼,去年10月份刚刚治好,营销员说没有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就签了合同。”胡女士还表示,她和丈夫对保险一无所知,丈夫几乎是个文盲,而且家里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是在朋友的说服下才决定买保险的,所以并不知道没有把该病写在合同里就是“隐瞒病史”。

  今年丈夫在医院里查出有强直性脊椎炎,出院后就拿着病历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报销”。“8月20日送去后,一直没有回音,直到9月18日,我去保险公司才得知,合同已经作废了。”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初签合同时对方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的以往病史,按照规定公司有权认定合同作废。

  但陈先生夫妇认为,当初并不知道详细情况,最多只能算过失,保险公司将合同作废并且一分钱都不退实在过分。

  保险公司:保户违反合同9月19日下午,记者前去泰康人寿了解情况。该公司业务管理部的房姓负责人解释说,陈先生在投保之前三个月刚刚在医院治疗过“腿疼”,应该清楚自己的病史,但当初并没有告知公司;另外,在投保后很短的时间内,该投保人就去医院治病,这显然是有隐瞒病史的嫌疑。基于以上考虑,公司认定投保人违反了合同条款,所以将合同作废。该负责人还表示,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文化水平,来考虑其是否在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史,甚至可以根据此条原则来决定是否给予投保。但当记者问,该公司是否了解陈先生的文化水平很低时,未得到正面回答。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投保人有异议,可以向该公司提交一份书面说明,而后双方协商解决。根据记者了解,投保人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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