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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 可申请直管公房更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36 台海网

  台海网9月20日讯 (记者 林鸿君) 今后,凡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厦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更名。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厦门市新近出台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市的,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经协商一致可按顺序申请更名。顺序
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之前其他成员的书面同意,更名后该房屋面积与更名人已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已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合并计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收回。承租人死亡后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更名给他人的,其配偶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另外,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持本单位有效证明,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可申请更名。单位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1990年前改为由职工居住的,由单位申请可更名为由职工承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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