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县政府要负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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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50 河北日报 | |||||||||
■管理养护不到位,出现道路失修、桥梁垮塌,不能保证道路畅通的情况,县级政府负首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
本报讯(记者硕强)9月18日,省政府召开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明确了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今后如果再因管理养护不到位,出现道路失修、桥梁垮塌,不能保证道路畅通的情况,县级政府要负首责。 农村公路养护对农村基础设施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截至2005年底,我省农村公路总里程已经达到12万公里,总投资500多亿元。但是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能坚持正常养护的不足20%,按平均使用寿命10年计算,若养护管理不足,每减少一年使用寿命,就要损失50亿元。 《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 《意见》还规定,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计划时,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每年每公里补助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其中村道、乡道养护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三分之二,设区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三分之一。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政策终止后,设区市、扩权县(市)负责的三分之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县道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筹集。 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返还各市后,原则上应全额拨付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副省长付双建出席会议并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