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份儿钱”竟抵社保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0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朱骏)“只要不让公司缴纳四金,出租车司机就能少交几百元的‘份儿钱’(即营运收入)。”这条本市某出租车公司内部的“潜规则”,被普陀法院否决,公司应当为司机补缴社保费,司机则返还未缴的“份儿钱”。 2002年,司机王某和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王某为该出租车公司的职工,每月向公司缴纳营运收入费3450元,每年递增50元。但实际王某每月仅向被告缴纳营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潜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被告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为原告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则应当返还公司少缴的“份儿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