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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亮剑,终结“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54 温州都市报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合理规定和“霸王条款”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本期《代表在线》邀请了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鹿城区消费委秘书长卢放,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和网民一起讨论如何应对“霸王条款”。

  

依法亮剑,终结“霸王条款”

  聊天现场

  

依法亮剑,终结“霸王条款”

  冯蒋华

  

依法亮剑,终结“霸王条款”

  卢放

  

依法亮剑,终结“霸王条款”

  金克明

  给霸王条款定义

  小鱼:什么样的条款才算霸王条款?

  卢放:霸王条款是一种不平等合同条款的通俗叫法,合同条款应该是在自愿、公平、诚实守信这种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白,所谓的霸王条款就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另一方的权利作出了一种限制,从而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出来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金克明:霸王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公众对这类合同情绪化的一种表达,判断霸王合同,通常有两种方法,他们双方是否处于平等地位,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是否属于垄断地位,以及他们的信息是否对称,实力是否相当来判断。霸王合同是格式合同中无效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霸王合同大多数是无效的。

  主持人:目前,主要有哪几种比较明显的“霸王条款”?

  卢放:不平等合同格式的条款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特点就是显失公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可以举个例子:某些商场作了一个促销活动的广告,在其中加入了一条“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这一条款把消费者的解释权给剥夺了,可以说是一种不平等的条款,这种条款比较普遍,被我们排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点评的第一条。

  飘:不知道嘉宾怎么看待“最终解释权”这个提法。

  金克明:最终解释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其中的一个特点是,扩大生产者、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最终解释权其本质是扩大了生产经营者的权利,所以它符合霸王条款的特点。

  HAPPY: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霸王条款?

  冯蒋华:现实生活中,真正称得上霸王条款的其实并不像你说的那么多。出现霸王条款现象,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1、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诚信的意识和文化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3、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

  为何屡禁不止

  酒店真黑:目前,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

  卢放:霸王条款通常出现在房地产、金融业、物业管理、通讯、邮政、铁路、航空等领域,还有一些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他们利用自己的独占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了一些限制,构成了霸王条款。

  千家万户:现在通信运营商还是存在欺负客户的行为,比如,通信运营商必须保障客户使用功能实现之外,不再给消费者增添任何消费,但是运营商们往消费者手机里发送广告等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金克明:通讯行业的霸王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他们具有垄断、强势的地位。最近几年,我国对通讯行业的垄断现象,已经采取了许许多多的措施,纵向比较,消费者权益维护得还是比较多。你所说的发送广告,就是一种霸王的表现,是一种“信息骚扰”,这种行为在一些发达国家是禁止的,我们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出台禁止诸如此类行为的法规。

  闷着:我觉得大部分行业都有“霸王条款”,为什么经济发展了,而霸王条款也越来越多了?

  金克明:由于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霸王条款,这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和法律制定的空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霸王条款更加凸现,这也不足为奇。行政部门采取有效合法措施,消费者提升“反霸”意识,立法、司法完善“反霸”条款和保护,我相信这种霸王条款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有序竞争,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现象将会充分地体现。

  商人:我是一个普通的商人,现在消费委都是帮消费者的,也应该考虑商家的利益。

  金克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对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一视同,消费委在调解案件过程中,从消费者的角度多考虑一些,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是,这并不是说商家的利益不予保护,所以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事例,也是观存在的,更何况商家是纳税人,是合法组织。

  天啊:我觉得“霸王条款”的存在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很好地对商家等做出约束。

  冯蒋华:从本质上来讲,霸王条款是不诚信的商业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总体上还较为薄弱,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法律的先天不足,造成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不高,再加上执法领域的某些不足,因而使霸王条款现象屡禁不止。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滞后导致的现象之一。

  感悟人生:从目前来说,消费委做的一些调解工作有没有收到效果?

  卢放:从消费调解这项工作来说,消费委是有成效的,今年我们调解消费纠纷共计320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86.49万元,但是消费者提出的维权要求必须合理,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23:“霸王条款”是个老话题了,为什么我们每年都在喊,而都收效甚微呢?

  冯蒋华:我认为,现在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对霸王条款的定性已基本形成共识,所以说,“霸王条款”现象是不是逐年减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条款有没有发挥它的“霸王”作用。我们应该让霸王条款不但在法律认定上是无效的,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中,使它无法发挥作用。这样,霸王条款自然会销声匿迹。靠消费者每遇到一个霸王条款就去打官司,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效果方面,均不是值得提倡的,而是要靠主管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执法部门严格地、常态性地执法,不要搞运动式的执法,等到“3·15”才重视。同时,舆论监督在消除霸王条款现象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加强。

  主持人:对付“霸王条款”该出什么招?

  金克明:在市场经济中,霸王条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根治霸王条款的最终手段,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然也不能忽视社会的、舆论的、行政的等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消费者本身来共同遏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和肆虐,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卢放:应该从几个方面来整治霸王条款这种现状,一是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三是消费者应提高消费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对拒不改正的单位予以公开披露。

  飞儿:碰到一些隐性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办?

  金克明:对于隐性的霸王合同,我们应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辨别,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调解、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应该成为维权的首选方式,只有消费者重视法律的手段,这才是遏制霸王合同出现、横行的最有效方法。

  主持人:目前,我国有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来保障我们的消费者权益?除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我们还有其它的武器吗?

  金克明:一旦出现霸王合同,消费者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来解决:第一,双方协商,求得和平解决;第二,向消费委或其他有关组织社区居间调解;第三,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和起诉。第三种解决方法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专题新闻部整理

  注:小鱼、飘、闷着等系网民和嘉宾聊天时注册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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