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物管用房有关处理意见:物管用房不得买卖抵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1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江苏省建设厅近日分别向南京等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下发《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做出通知。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从其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