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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5:3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1、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

  2、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

  3、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

  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5、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改或者拆除的

  6、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造成撒漏的

  7、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8、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

  9、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帐篷不符合规定的

  10、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11、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12、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13、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14、对带有

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15、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16、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17、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18、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19、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清运生活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或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

  20、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区域的农村外),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21、占用绿地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22、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23、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不及时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市容观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24、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清除的

  25、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的

  26、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

  27、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或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28、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的

  29、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清运、超量装载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30、在非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

  3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32、养犬人携犬出户,在道路、广场上未为犬佩戴免疫标志,未对犬束犬链,未由成年人牵领,未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

  33、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3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查验灰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未按核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3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立面、开门、开窗、开洞的

  36、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的

  37、未经批准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8、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改作他用地的

  39、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的

  40、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

  4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超出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规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带的

  42、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43、损坏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或覆盖供水设施标志,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

  44、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45、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或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46、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47、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48、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49、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的

  50、盗用燃气的

  51、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的

  52、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的

  53、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54、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的

  55、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

  56、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57、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8、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59、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过程项目施工安装的

  60、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的

  6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

散热器、供热管道的

  62、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城市供热设施的

  63、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

  64、擅自恢复供热的

  65、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66、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67、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68、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69、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0、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的

  71、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

  72、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7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5、在城市绿地内放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

  76、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盗伐树木尚未构成犯罪的

  77、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

  78、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经营的

  79、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皮革、垃圾、落叶等,情节严重的

  80、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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