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可申请代偿助学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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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1:13 乌鲁木齐晚报 | |||||||||
从今年开始,中央部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凡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中央财政就代他们偿还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这一政策将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服务西部。 记者9月20日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这是为了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艰苦边远地
其中规定,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 据介绍,所谓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如果毕业生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严重违约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因其他原因离开的,就业单位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李家 刘秋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