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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销新规:“持牌领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1:18 山西晚报

  未取得《合法煤炭销售票》而进行产销的,最多可处非法所得5倍罚款

  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郑书成) 今日,省煤炭工业局为煤炭生产、销售定立新规。从现在起,未取得《合法煤矿公示牌》《合法煤炭销售票》的矿井和销售、购买、运输、加工无《合法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视为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所得,并处以非法、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合法煤矿公示牌》是向社会公示生产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标志,持有该牌可以领取《合法煤炭销售票》。今后,煤矿所有证照中,任一证照被颁发机关吊销或暂扣的,煤炭纠察执法人员将收回或暂扣该矿井的《合法煤矿公示牌》。执法人员如放行无《合法煤炭销售票》的煤炭进入市场,均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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