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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物业也要推行“维修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9:3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王月】昨天,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非住宅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保障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非住宅业主的共同利益,本市从即日起在全市稳步推进非住宅物业建立维修基金。

  从即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业
主公约中约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当统一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据了解,在本通知下发前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在合同或者业主公约中有约定从其约定;未约定建立维修基金的,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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