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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乘客失物可合理索费 哈市年内要为出租车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2:5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22日讯出租车拒载、拼客如何投诉?遭遇乘客不付钱怎么办?哈市政府拟在今年年内出台首个《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出租车运营体制、出租车司机行为、乘客权益等方面酝酿管理规范。今日,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草案做了详细介绍。

  司机:不得在车内吸烟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的行为,《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约束规定:除了在运营中出租车司机要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外,出租车司机不得在车内吸烟;如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时,不得拒绝租乘;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等行为。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绝乘客使用IC卡;并按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设施。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50~300元罚款。

  此外,在营运途中,如果出租车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也不得向乘客收费。

  乘客:丢物被送回要付费

  对于乘出租车的乘客,《办法》规定: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乘车;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如违反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其乘车。

  出租车拉客途经各种路桥时,通行费应由乘客支付。但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出租车司机可要求乘客随同其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乘客如果拒不配合,驾驶员可以拒绝其租乘。

  针对日常乘客经常在出租车上落东西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遗失物品招领处;拒不归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必须由乘客承担。

  公共场所:不得收“拉客”费

  目前,哈尔滨市一些宾馆、饭店、医院、长途车站都对出租车拉客设立了收费制度,每拉一位客人收取1~5元不等的手续费。对此,《办法》中规定: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出租车专用停车场,应当免费向所有出租车开放。而宾馆、饭店等单位自行设置的出租车停车场,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并对所有出租车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投诉:检测费用责任者承担

  发生绕道、多收钱等乘车纠纷时,乘客投诉权益遭侵,出租车司机却认为自己没错。对此,《办法》规定:乘客有权向哈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但不能随意投诉,而出租车司机出现违规行为也要承担所有费用。投诉时,乘客必须提供所乘出租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哈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全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乘客投诉驾驶员绕道行驶的,哈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进行测试,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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