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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不该接受采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2:28 海峡都市报

  N如水

  背景

  最高法明确新闻发布“禁区”

  12日,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

  新规定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学者赞赏这一做法,认为其中多数条款符合国际惯例,是应有之义,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平衡难题被再次摆上前台。

  限制法官说话符合法理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慎言是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的戒律和操守。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法官不得在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要像外交官那样慎言,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当然,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对话和沟通,这既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警惕院领导指示变成“法律”

  不少人对新闻发布“禁区”最后一条“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表示异议。舒圣祥在他的评论文章中表示,这等于是把关于新闻发布的“立法权”下放给了法院领导,赋予了“院领导指示”以法律地位,法院新闻是否发布从此完全听从于领导指示,而丝毫不必顾及舆论监督和法律授予公众的知情权。这显然不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不利于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利于满足公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它所能起到只有一个效果,那就是强化了法院领导的绝对权威。如果法院领导可以一人掌控法院新闻发布,进而就可以实现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架空和屏蔽,“关起门来腐败”的机会必然要大大增多。

  媒体和法院的界限应有第三方来划

  法学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信息披露的一个好的起点。但不能将这一制度仅仅看作是统一口径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法院应当充分地披露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产生公信力。同时,这一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按照信息的标准化进行披露。比如说,案件的定期公布,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法院的收费也应当公开等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也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建立在规范法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舆论监督和审判公正、公开的关系,他认为,媒体要审慎进行批评报道,法院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有专家认为,最好由级别高于法院和媒体的中立国家机关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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