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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长期强奸”竟成轻判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2:36 海峡都市报

  N综合

  据9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一中学老师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女生身体等欺骗手段,强奸了两名不满14岁的女学生。同时,王还涉嫌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多名。法院称王俊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因此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有网民称,当地法院把“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
作为判刑依据荒唐至极,是对法律的愚弄和对被害人的侮辱。难道非要女生一个个十月怀胎才叫“后果严重”吗?这样的判决,其荒唐可笑之处,不知跌破国人多少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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