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困难国企退休职工参保方式已拟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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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9:0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丁玥 实习生余兰 报道:昨悉,武汉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国资委已拟定出“武汉市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保暂行办法”,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筹资标准为武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办法规定,以下四种人员属于参保范围: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武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2001年12月
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将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规定重症疾病和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年。困难企业要在待遇期满的前一个月,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