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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 10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3:24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侯冰冰)22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正式批复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从10月1日起,四城区和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00元调整为500元,海城、台安、岫岩地区也分别提高。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我市于7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方
案,并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正式批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每月最低工资调整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400元调整为500元;海城市由380元调整为460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350元调整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4.5元调整为5.5元;海城市由3.8元调整为4.6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3.3元调整为4.2元。

  按规定,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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