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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轮奸案七年七次重审 专家称史无前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专家称史无前例,创造了“马拉松”式的纪录;目前四嫌犯被判无罪

  河北今天消息 据今天《燕赵晚报》报道,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七次裁定发回重审,历经七年时间,最终以与以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审理暂时告一段落。“可以说,这桩案件的审理创造了纪录,一个‘马拉松’式的纪录。而且七次发回重审也可称得上史无前例。”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认为。

  农家少女:半年前被四人轮奸

  1999年4月上旬的一天,唐县高昌镇山阳村少女张美华(化名)到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在1998年的9月12日晚间,高昌镇南固城村村民杨木申、胡永龙、胡凯杰和孙朋辉在一座果园内将其轮奸。

  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民警随即传讯杨木申、胡永龙等四人,结果只传讯到杨木申。一个月后,胡永龙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而胡凯杰和孙朋辉二人则闻讯外逃。

  1999年6月18日,杨木申和胡永龙被依法逮捕。

  公安司法:疑犯犯罪证据确凿

  对于这一案件,唐县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认为四人犯罪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四人实施强奸的事实。

  在1999年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四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等四人轮奸的过程;证人张晓照证言证实被告人等四人与一个女的在其苹果园南边地里玩的时间很长;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被告人杨木申、胡永龙曾分别供认其参与轮奸的过程。

  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吴红亮也说,杨木申和胡永龙两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作案情节是一致的,这就能够证明作案事实的存在。

  审理过程:七年七次发回重审

  杨木申、胡永龙的犯罪事实被认定后,唐县人民检察院遂指控二人(胡凯杰、孙朋辉未归案)犯强奸罪,起诉至唐县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6日,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次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杨木申、胡永龙均被判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刑事裁定:撤消原判,案件发回重审。

  此后,由于每次审理,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结果案件不断被发回重审。到2004年,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此时胡凯杰已归案,唐县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8日对杨木申、胡永龙一案和胡凯杰一案进行并案审理,依然维持了以前的判决结果,三人均领刑14年。三人不服此判决,又提起上诉。

  在他们提出上诉21个月后,即2006年的4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木申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判决杨木申、胡永龙等人无罪。(龚鹏健)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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