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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后签“合同”不合法———专家详解哈尔滨市劳动合同与最低工资标准热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1:01 新晚报

  王钊 本报记者 赵振宇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要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然要求;“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就读者关心的劳动合同与最低工资标准两方面的热点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两步走”不合法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有两项标准: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专家特别强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只有具备了劳动合同和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是当劳动者有以下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给予经济补偿:对在试用期间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生产或工作的劳动者;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

  三是发生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当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劳动者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四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虽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加班工作不作为最低工资部分

  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目前哈尔滨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县及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400元。该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次调整日。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三险一金”部分,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提示:明天早上7:30—8: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将作客中波972哈尔滨经济广播电台,就劳动合同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进行解答。热线电话:9211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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