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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最低工资标准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39 千华网

  10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增长了70元至100元不等。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周”活动,帮助广大劳动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

  见习期也应按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因此,放假、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其学徒、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或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几种情况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新标准规定,有几种情况的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一是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的支出,是一种根据津贴条件和津贴标准支付报酬的工资形式。二是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对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属于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另外,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住房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福利待遇,均不应计入最低工资中。

  节假日加班得加倍给钱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休息日工作,同时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对于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不同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了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差额部分外,还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记者 侯冰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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