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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瓶标暂缓现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9:15 河北日报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延期至明年10月1日实施

  本报讯(通讯员徐平记者姜艳)近日有媒体报道,10月起,酒类产品必须标注像香烟一样的有害提示,比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请勿酒后驾驶”等提示语。笔者从省质监局了解到,由于相关企业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原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简称《通则》)延期一年实施。

  据了解,《通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原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由于相关企业对《通则》、《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将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顺延,《通则》延期至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延期至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则》、《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两项标准实施延期,主要是因为考虑到生产企业旧包装材料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延期实施。

  专家指出,与老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相比,《通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标示警示语和劝说语。二是更改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65.0%vol改为0.5%vol以上(vol用以区分该酒酒精浓度,是以容积来计算而非以重量来计算的符号)。三是明确强制标示、免除标示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酒标签上必须标示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批号、饮用方法、产品类型、能量和营养素被定为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不做强制要求标明。四是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说明。对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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