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游一人脱团未归组团单位赔偿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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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0:45 新华网 | |||||||||
北京市一家单位组织18名团员出境游,途中一名团员在意大利离团,未随团回国。旅行社因此要求组团单位兑现事先质押在旅行社70万元的转账支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1日对这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组团单位赔偿旅行社10万元。 法庭上,原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赴欧洲商务考察而向原告方出具7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作为担保金,承诺团员如不归每人付10万元担保
被告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证关系,被告方的担保范围是指定的7人,但这7人并没有逾期未归,脱团的人并不在这7人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现一人自境外离团后至今未归,依担保函的约定,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成立,故被告理应依其承诺向原告支付10万元。 (记者李京华)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