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交强险”等一批新政策法规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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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5:59 国际在线 | |||||||||
衣物被洗“坏”可获折价赔偿、二手房交易开始按最低计税价征税、超市冷柜不得超过零下18摄氏度、开车上路记得贴上“交强险”标志……10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政策、新法规开始实施,关系到市民的生活。 不贴“交强险”标罚200元扣1分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中明确,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今年10月1日起不得上路。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机关将对机动车、摩托车的交强险标志进行检查。 驾驶人如驾驶今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7月1日以前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商业三责险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复印件,备查。 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如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的,将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对未携带交强险标志的,交管机关将扣留车辆,驾驶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后,再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