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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要付25%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2:27 国际在线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

  劳动合同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无故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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