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地下空间使用 禁设幼儿园托儿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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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2:32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 地下室内禁止设置幼儿园、医院住院部,地下二层不得设置体育、文娱、餐饮场所,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禁止设置商场。 上述规定均来自《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规范》(草案),昨日,北京市建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一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
新规范适用于北京范围内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汽车库、自行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统称地下空间。 新规范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新规范同时列出了禁止使用地下空间的10种行为,并对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卫生条件、管理要求以及人员数量标准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地下车库的所需条件予以明确。 如违反规定,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该规范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在本月15日内,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zlyijian@bjjs. gov.cn.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的10种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做燃料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拆除损坏人防工程及消防设备设施;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体育运动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十)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下空间租赁住人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需改变空间布局的,须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须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纳入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