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损失难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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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2:03 中国徐州网 | |||||||||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热线82345678消息(记者 乔淑晨实习生王华莉)“不是我们刘家的孩子,我儿子 没有义务给孩子抚养费,而且我们已经为这个孩子花费了4年的精力与财力了……”,近日丰县王沟镇王大庄村的刘先生来到 本报热线接待室诉说他的烦心事。 据刘先生讲,他儿子2002年8月与邻村的孙某同居,但是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2003年4月孙某生下一女孩 。2006年6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她抚
丰县人民法院经查证分析,孙某和刘某系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孩子由孙某抚养。刘家不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4年来在孙某的女儿身上付出了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和感情,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 徐州凯旋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政说,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以下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 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孙刘二 人的关系系非法同居,因此,刘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