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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琳

  现实中所谓“执行难”,无非两类案件:一是本可执行,但因执法不严而没有得到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根子出在执 法上,应由执行机关从自身出发,检讨过去的执行策略。

  当然也有另一类执行案件,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要钱没有,要命只有一条”
。对这类案件,你再依法执行也 没用。我对这些案件的看法是,与其在判决中开出一个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如在判决中宣告让已无执行能力的债务人 破产。当然,法官们现在还不能这么做,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今年8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在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讨论之初,其实叫做《破产法》,它的草案中原本是包括了“个人破产”的。“个人破产”的被搁置,明显不是立法 技术问题,或许是因为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尚在初建,与“完善”还有很遥远的距离;或许是因为允许“个人破产”与我们近 些年所提倡的“负债消费”“拉大内需”不相吻合;或许是因为在债权人正为“执行难”满腹牢骚的当口,再弄出个以保护债 务人利益为主的“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为无助的债权人雪上加霜吗?

  是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很浓的人性化色彩,它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但这并不等于它对债权人、对司法机关 必然不利。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在,法院开出的一张“法律白条”其实令三方都受到伤害。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现不了, 债务人因无法履行债务而时刻面临司法强制,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又使得司法公信渐失。债权人既然无法从公力救济中寻回 正义,一个可能的途径就是转而寻求私力救济,而常与暴力联系在一起的私力救济,又很可能进一步损害债务人的人身权利, 法律也将再次受到挑战。这明显是一个三输的结果。

  日前,广东等地规定了“禁止债务人高消费”、“在规定时间内债务人财产申报”等措施,这些举措均可视为个人破 产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推行,更可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前演练。在《企业破产法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之后,应该将《个人破产法》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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