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风景名胜资源管理重开发轻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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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 |
解读 本报记者 李立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但同时也存在着对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 如何领会新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交叉 问:新条例是如何给风景名胜区下定义的? 答:新条例分别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请设立新条例都规定了相关的条件和程序。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另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后不得擅自修改 问:新条例如何从规划上强调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答:新条例强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游客容量等内容,详细规划就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 新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问:新条例对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条例第26条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第27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还有,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部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进入风景名胜区肯定要收门票 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单位及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处罚50万到100万 问:新条例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新条例还对批准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在刑事责任方面与刑法作了衔接。在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