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部门权力衙门化增添国家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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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2:30 新华网 | |||||||||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发表题目为《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的文章说,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 部门利益膨胀突出特征
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 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过去,部门利益多体现为政治利益。市场经济发展,使部门(包括一些虽已“公司化”但仍有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不仅作为一个行政主体,而且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由于中央政府各部门没有完全落实职权法定原则,相关职权又处于调整之中,一些部门便从“部门利益最大化”出发,努力巩固、争取有利职权(如审批、收费、处罚等),冷淡无利或少利职权,规避相应义务。集中体现为超编(部门领导通过扩张政府部门来扩张自己的权力)、超支(突破财政预算、拓展预算外收入)倾向,极端体现是部门领导个人或集体腐败。 二是部门利益法定化。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及政权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中央机构广泛存在借法律规章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由于立法机构本身的因素,导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多由政府部门起草。近20年来,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85%。此外,还有大量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 三是部门利益国家化。 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本应维护国家利益。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有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过程中,为积极巩固、谋取本部门利益,将部门意志(其实往往是部门领导或小团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或将国家意志歪曲为部门意志,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强化行业管理之由,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使部门利益出现比较严重的国家化倾向。 四是部门利益国际化。 随着开放日渐扩大,有的中央机构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利用增进对外交往、加强对外合作等时机,以“接受国际惯例”、“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国际资源控制力”等为借口,挟洋以自重,巩固、谋取部门利益;有的中央机构的部门利益与境外集团商业利益的交织正日趋紧密,在一些重大涉外政策上,有时甚至不顾国家、民族利益,成为境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带来的隐性危害 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的突出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凡是能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则积极“作为”;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反垄断法》、燃油税、内外企统一税率、数字电视标准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而一些对国家利益有消极影响的重大决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行业垄断、外企“超国民待遇”以及很大一部分出口退税等)迟迟难以取消或调整。行政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管理,这也是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 部门利益膨胀不仅降低行政效率,而且助长行政腐败。 部门职权与资源配置结合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审批(特许与垄断经营权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批必然引起“寻租”盛行,导致行政腐败。如国家某“委”本应是一个主管中长期规划的超脱部门,但实际上,既承担宏观调控,又负责项目审批,权力过度集中。实践证明,部门利益必然使之忽略宏观趋势把握,重视具体项目审批;借宏观调控之名,强化行政审批。例如2004年全年审批20万元及以下项目高达800个,与该“委”职工数相当。这不仅造成宏观调控手段的错位(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手段),而且引发与其他中央政府部门职责冲突,并和相关地区、行业利益紧密连在一起,成为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焦点。 增加经济运行成本。 部门利益膨胀使得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隐形超编”(从外部“借调”)普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开支50%以上用于“养人”(发达国家一般在20%左右)。某教育机构年招收学员约1200人,而在册工作人员1400多人,农民工1500多人,退休员工800多人,教职员与学员的比例约为3:1,效率明显低下。部门利益膨胀使得行政收费难以清理取消,损害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借权谋利正使公权部门向自利性组织演变。研究显示,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约为8000亿元。若能够规范清理收费,全国每年将增加60万~80万户中小企业,可新增600万~800万个就业岗位。能源、电信、铁路等行业,借助垄断,维持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润,造成财富分配扭曲和资源配置恶化,“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与行业垄断存在紧密关联。 增大国家经济风险。 长期以来,先部门利益后国家利益,重部门利益轻国家利益,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甚至为部门利益而不惜牺牲、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大国家的经济风险。部门利益的一个重要外在体现,就是机构超编、预算超支,由此造成财政开支压力不断增大,使得政府本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得不到有效实施。正是由于部门利益作祟,外企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未能适时调整,这不仅不利于中资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加重我经济对外依赖。更不利的后果,是制约我有关产业的长远发展,使得国内比较完善的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严重受损,尤其是作为“工业之母”的装备制造业面临严峻态势,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排头兵”有些为外资企业所控制。由于行政力量保护,垄断企业内部治理普遍存在严重缺陷,隐含着重大经济风险,“中航油”、“中棉储”以及国有银行大案要案不断等,就是集中体现。 增大国家政治风险。 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而是代表集团或个人利益,损害大众利益,必然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损害党与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一些部门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强势集团的利益,社会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利益被严重忽视。因为部门利益,政府袒护地产开发商,被拆迁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抗法”与“上访”不断;火车票每年到点调价,而且总在普遍反对声中“听证成功”,引发大众不满;工商、质检等肆意收费,导致创业艰、就业难等。部门利益使一些改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偏离社会公正方向,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 部门利益膨胀的缘由 公共权力市场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条条”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在不同的部门中仍多多少少存在或新生一些下属企事业或中介组织。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部门本位主义由此而不断增强,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逐渐演变为利益共同体,主管部门给予下属企事业以行政垄断或特许经营,而下属企事业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 经济改革激发了人们的利益观念,一些“利益觉醒”的政府部门成为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主动牟取利益,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也处于转变中,各部门的职责难以清晰、科学界定,部门关系还有待理顺。因此,有的“利益觉醒”部门趁机不断强化、扩展职权,巩固、谋取部门利益。 利益集团施加影响。 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以及政府拥有广泛资源与强大干预能力,我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对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执行施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众多境外与涉外利益集团,如各国在华商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询费),或将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对我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巨大影响。这是我大量政经信息外泄、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是金融(四大银行、一大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 三是众多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或通过显形与合法途径,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两大政治舞台,来声张、谋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即所谓“黑嘴”);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直接影响行政决策。自中央推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政策出台后,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迅即与一些专家学者、房地产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并形成一个行业性的“话语链”,以对抗宏观调控。 财政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财政体制缺失强化了部门利益。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制度。西方国家很早就实行“零基预算”,每年在制定预算时,皆从零开始,重新编制。如今一些国家采用更为先进科学的“绩效预算”。我国名义上引进“零基预算”,实质仍按“基数预算”运作,即确保上年预算基数,并逐年上升。因此,有关财政政策可以说是建立在对既得利益的确认上,导致财政开支刚性,部门机构超编超支。 立法体制不规范。 一方面,我国立法机构存在缺陷,人大在立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尚待确立,人大代表不是职业化,相关专家比例低,不能或难以自主立法,只能委托行政职能部门代为起草。另一方面,对行政部门制订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有时监督不力。国务院有关法制机构在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上难以保证;而在立法的公正性与执法的便利性上,难免向部门倾斜。因此,“部门立法”与“法出多门”情形突出。 部门内部制约力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职能部门实行的是“一把手”负责制,容易导致行政监督与制约缺失,往往使得领导个人意志成为部门意志,而所谓“部门利益”往往也是部门领导利益。市场化使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经济利益主体更加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使领导集体易于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维护力量与衡量标准的情形下,职能部门便从“部门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来制定本部门的方针政策。(作者:江涌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