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允许困难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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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17 扬子晚报 | |||||||||
10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获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获省人大批准,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批准后的《条例》,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职工年龄较大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非购房费用。《条例》允许在南京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
另外《条例》出台了不少便民惠民举措,职工可以逐年也可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条例》还将缴存对象扩展到个体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据悉,这些人群的具体缴纳细则还在制定当中。 (颜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