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房贷提公积金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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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2:26 江南都市报 | |||||||||
购房者须带购房合同原件才能办理 本报讯记者刘媛报道:昨日,记者从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后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职工 ,要在原须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加带购房合同原件。 据悉,今年5月,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新规定,凡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含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若今后发现有职工提供虚假、伪造材料,骗、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 额的,该中心将没收其所有虚假、伪造材料,并暂停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对其所提金额予以追回,并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同时将其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在该中心网站公布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该中心对提取手续还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往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申 请人身份证、单位已盖章签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采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方式,则要 另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的,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双方 关系证明。今后,在提取公积金的同时,还要在原有这些材料基础上加带购房合同原件,如不能提供购房合同的,该中心会经 过核实以后再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