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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委禁令促销行为榕城仍见“清仓甩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8:0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吴臻 吴馨骅 林丹

  本报讯 15日开始,商家动不动打着“清仓甩卖”牌子,可能会被主管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昨日,国家五部委制订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昨天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天,记者在福州市区发现,街边很多店前依旧挂着“清仓”、“大甩货”字样的横幅;各种促销条款也都标着“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促销商品售出后概不退货”等限制条件;而店内贴出的促销活动广告和其他宣传广告内容模糊,容易引起误解的文字、图像更是比比皆是。

  现象一:

  促销“陷阱”防不胜防

  读者雷小姐向本报投诉说,她14日在古街一家大头贴店拍照,门口明明写着“每版2元”,谁知结账时居然要25元。记者昨日在古街看到,沿街大大小小的大头贴店不少,“2元”“3元”的招牌随处可见,记者挑了一家“每版2元”的店拍照,细看店内墙上手写的字样才知道,只有6个镜头以下的小版才能享受2元的优惠价格,7至20个镜头是每版3元,超过20个镜头则更贵;而且打印尺寸不同,价格也各异,有2元、5元、8元等几个档次,消费者若不细看,都会被2元的大招牌给蒙蔽了。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商家促销宣传若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者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将受到处罚。

  现象二:

  商品“原价”随意标

  在东街口的一家鞋店内,记者看到一双皮鞋的价格标签上写着“清仓特卖,原价485,现价180”。当记者询问该鞋店售货员,这原价是多久以前的时,这个在收银台的营业员则回答:“这我不清楚。”并且也拿不出原价485元的销售记录。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须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现象三:

  “便宜货”只是摆设

  在东街口某大型连锁超市门口,记者随手拿起一本商品促销图册,促销时间从10月12日到11月1日。记者从图册中挑了几样比较便宜的物品,可是在这家超市中转了半天也没找到,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才知道,那几件便宜商品早在促销的第一天就没有货了,并表示店内处于盘点期,要到19日以后才有可能补货。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根据办法,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反思:

  为何又像一纸空文?

  一个看似刚性很强的管理办法,为何在执行的头一天就管不住众多商家?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的温律师说,除了商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这种看似各部门都管,但却造成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谁也不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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