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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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2:1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明确从10月1日开始,参加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门诊费用可以定额报销。 根据该《通知》,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定额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二级以下(
精神病患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患者使用个人自付比例20%(含20%)以上的药品,须在医疗机构备案。 另外,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