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租母亲房屋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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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临沂10月17日讯王某及其妻子宋某擅自将母亲的房子出租给他人,获利840元。王某之母索要未果后将王某及宋某告上法庭。10月16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宋某将房屋返还其母刘某,并支付出租房屋收益840元。 刘某是莒南县人。2003年,刘某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春天,她的儿子王某和儿媳妇宋某将刘某骗到家中居住,后未经刘某同意,便擅自将刘某的商品房出租,并将
刘某无奈向莒南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宋某让出房屋并将其一年多来所收取的租金予以归还。 庭审中,二人承认将其母亲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只承认出租了7个月并收取租金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宋某擅自占有和出租刘某房屋的事实存在,应将其出租刘某房屋期间的收益返还刘某。刘某要求按照租赁合同让王某二人返还一年租金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具体的履行期限,法院无法支持。法院遂判决王某二人返还侵占刘某的房屋并付给其出租房屋的收益840元。 通讯员 邹 旭 学波 记 者 胡志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