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选民 可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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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1: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杭州10月17日电记者袁亚平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了经过修改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细则》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作出规定,明确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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