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环保失职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1:4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17日讯省环保局日前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立案标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坚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 省环保局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两个司法解释的重要特点,掌握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范围、“公
严格执行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主体、具体范围及程序,坚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都要坚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发现环保系统内部存在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都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记 者 吴修安 通讯员 屠艳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