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物业公司赔20%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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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03 重庆晚报 | |||||||||
业主被小偷破门而入,财物大量被盗,遂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昨天,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对上述案例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因看管不严,赔偿业主20%的损失。 小偷破门而入盗走近六万
2004年12月22日,家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家被盗,张某遂向警方报案。 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现金8300元、电脑1套、数码摄像机1台、金饰1批、纪念币2套,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59560元,该案至今未侦破。 状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在张某看来,每月上缴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也是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 物业公司:已恪尽职守 据物业公司辩称,它的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无奈小偷厉害,防不胜防,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 物业公司为证明已经恪尽保安职守,对张某室内失窃并无责任,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窃期间,其保安人员在小区门岗、小区内巡逻、执勤的记录等资料。 一审法院: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张某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应赔20%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失窃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坏张某住宅两重大门(其中一重是钢制防盗门),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产后离去。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额为11912元。 法官:未尽义务要赔偿 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终审判决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在日常管理中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广州日报今日消息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