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应保证每天8小时睡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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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06 重庆晚报 | |||||||||
昨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召集消费者代表、消协、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共同就《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召开公开论证会。保姆和雇主是否要“同居一室”、保姆休息时间、保护保姆个人隐私等条款是代表们提及较多的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对此表示,在之前9月初上网征集意见收到的近50封邮
保护保姆隐私应写进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论证稿中对家政服务员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给予保护,规定雇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应安排家政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遇法定假日无法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如果家里就只有一居室,老人又需要照顾,难道就不能请保姆了吗,难道还要再去买两居室吗?”法学专家刘俊海和消保维权律师邱宝昌当场对“不得安排家政员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提出了异议,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同居一室”对低收入者应给予适当放宽。同时,刘俊海还指出,保姆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调整,可以在不影响家政服务的情况下雇主做出合理安排。 而来自北京“打工妹之家”的韩会敏代表提出,合同还应增加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 雇主受损家政公司应赔偿 针对家政服务员行为造成了雇主损失,论证稿规定家政公司在存在管理过失的前提下应协助雇主追究员工责任。在家政服务员有盗窃行为或有恶性传染病、5个工作日无替换家政人员到岗、存在刁难虐待消费者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邱宝昌律师和消费者代表都认为家政公司仅有协助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家政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消费者的责任。据新京报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