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修汽车不许标捆绑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早报讯 记者从昨日在我市召开的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流会上获悉,为防止个别维修企业漫天要价,我市将实行汽车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要求标明企业类别、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

  据介绍,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服务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明码标价应遵守价格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定要求,
机动车维修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同时标明:××市(区)物价检查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机动车维修服务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应标示每一个项目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一旦服务价格和配件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托修方(车主)应认真核实委托维修或维护项目,并予以签字确认;当维修费用超过了1000元时,应要求与承修方(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记者 王磊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