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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雇主可否同居一室争议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3:32 新京报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昨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召集消费者代表、消协、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共同就《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召开公开论证会。保姆雇主可否同居一室、保姆休息时间、保护保姆个人隐私等条款是代表们争议较多的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9月初上网征集意见收到的近50封邮件和20个电话中,上述条款也是意见最多、反应最强烈的。但是否最终会修改删除,还需进一步探讨。据悉,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将根据本次论证会上各方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合同再次修改完善,今年12月初将正式在北京家政服务行业中推行。

  观点1

  保护保姆个人隐私应写进合同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论证稿中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家政服务员的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给予保护,规定雇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应安排家政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遇法定假日无法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如果家里只有一居室,老人又需要照顾,难道就不能请保姆了吗,难道还要再去买两居室吗?”法学专家刘俊海和消保维权律师邱宝昌当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同居一室”对低收入者应给予适当放宽。

  对此,在场的消费者代表和家政企业代表都没有反对。

  同时,刘俊海还指出,保姆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调整,雇主可以在不影响家政服务的情况下做出合理安排。

  而来自北京“打工妹之家”的韩会敏代表提出,合同还应增加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物品自然损坏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2

  雇主受损家政公司应先行赔偿

  针对家政服务员行为造成雇主损失,论证稿规定家政公司在存在管理过失的前提下,应协助雇主追究员工责任。在家政员有盗窃行为或有恶性传染病、5个工作日无替换家政人员到岗、存在刁难虐待消费者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邱宝昌律师和消费者代表都认为家政公司仅有协助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家政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消费者的责任。但有家政企业代表指出,家政员工存在刁难行为,刁难的尺度该怎么认定还需要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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