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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修理”汽修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3:39 半岛都市报

  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姜振海杨冰)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联合工商、环保、物价部门,出台了规范治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严格使用标准规范用语。
工商部门将和各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共享制度,两部门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数据交换,对稽查信息随时交换。工商部门将严格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地址等信息,对超期限、超范围经营或经营地址不符的,年检验照时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年检。

  按照市环保局与交通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对检测超标的车辆应责令限期整改,强制进行维护。维修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维修时,应当建立记录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以及维修情况等内容的维修档案,出具维修合格证明,落实质量保证期制度。监控中心和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将逐步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物价局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规定公开标示机动车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价格。机动车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企业类别、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机动车维修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注。机动车维修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价格的,应该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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