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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一张照片不料侵犯四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4:27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杨野)昨日,市一中院在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今年我市1—8月份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该院民三庭副庭长王小林指出,市民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学习,否则“不经意间”就可能侵犯别人的权利。

  据统计,今年1至8月份,该院新受理案件就达88件。在这些案件中,往往是因为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认识上有误区,造成侵权却意识不到。针对这种
情况,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采取庭前庭中调解的方式,法官当场讲解相关法规。最后,双方了解法规后,平息诉讼,达成和解。仅2005年,调解、和解撤诉率就达到52.14%%。

  店名取“立邦漆”侵权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立邦”文字注册商标进行了初始注册,有效期从2002年至2012年。但该公司却在重庆沙区马家岩发现,被告李某的商店店面的红底白字招牌中央,突出使用了“立邦漆”字样。该公司遂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在招牌中使用“立邦”未侵权。因为她销售立邦漆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而商店的招牌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原告3万元。

  法官点评:李某就是一不小心侵权了,作为商品的销售商可以使用产品名称字样,比如“本店销售立邦漆”。但其使用方式不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本案被告将“立邦”文字商标原样照搬到自己商店招牌上,是不合理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的行为。提醒市民在装饰店堂,制订招牌时,注意规避,切忌在招牌中使用与商品名称一模一样的字样字型。

  私用一张照片侵四权

  王正坤是我市知名摄影家,他曾拍摄《勇往直前》、《猛虎出击》两幅作品,并在杂志上发表。今年他发现市面上销售的当下热播电视连续剧《沙场点兵》VCD包装封面上及海报上用了这两幅作品。封面上未署名,并且有一幅作品被反方向使用。为此,他将电视剧制作方、发行方、销售方全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方引用照片并非为介绍或评论原告的作品,而是为了宣传自己的电视剧,属于一种商业促销行为。事先未与原告方沟通,并且未在封面上打上作者名字,当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同时被告在使用中反向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而被告用此图片作为封面发行VCD,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网页也是作品受保护

  重庆某公司于2004年成立一家介绍美食的网站,次年,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同年该公司发现本市另一网站新改版的首页页面在结构布局、栏目设置分类、形状、色彩、地图等与其网站极其类似。这使两家本为是竞争对手却被消费者误以为两家网站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审理中,被告提出网页不属艺术作品,同著作权法中的造型艺术作品是不同的概念,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未侵权。其理由被法院驳回,并被判决赔偿原告2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有侵权行为的网页。

  法官点评:经过对比,侵权网页中存在大量抄袭行为。原告的网络作品应属网络网页汇编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特征,其整体表达形式具有创造性,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市民应当在借鉴中把握“度”,因为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抄袭,这样就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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