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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7万元抵债法院判债主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3人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后,其中两人带人上门抢走了第三人的7万元现金“以冲抵欠债”,结果引发诉讼。昨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进行宣判:“抢钱抵债”的行为属违法,债权人被判决退还所抢现金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放

  生意纠纷登门抢走“欠债”

  2005年1月至5月期间,王鹏和杨佳、张芳共同承办了成都市老年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旅游项目,组织一批离退休老年人赴广东、香港、广西、澳门等地旅游。合伙期间,双方为收取的旅游团费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关系搞僵。

  2005年5月13日,杨佳、张芳来到王鹏开办于大石东路的某旅行社门市部,以王鹏尚欠他们合伙期间的团费和借款为由,将门市部收取的70000元现金强行拿走。

  多次索要该笔款项未果,王鹏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佳、张芳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二人返还属于他的70000元现金、4800元利息以及律师费。

  庭审现场

  是否违法双方庭上激辩

  10月9日,武侯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众所周知,欠款纠纷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哪有带人上门哄抢的?抢钱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王鹏说,即使他真的欠债,他的合法财产还是应受国家保护。杨佳、张芳带人到他的公司抢钱是违法的,应返还被抢走的7万元现金和利息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欠债就该还钱,我们抢的都是本属于我们的钱,抢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杨佳和张芳认为,王鹏欠他们的钱都是有欠条的,抢走的7万元也全都是欠款。他们实在是被逼无奈才这样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这7万元就是用来冲抵欠款的,不该还。

  法院判决

  追债侵权法院判决还钱

  法院于昨日作出判决:判令杨佳、张芳返还王鹏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自2005年5月13日起的利息;驳回了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公民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尽管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自力救助行为,即所谓的自力追债,但明显超出了自力行为的适用范畴。

  本案中所争议的70000元是因双方存在合伙纠纷及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双方权利义务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杨佳、张芳私自扣留王鹏的70000元,是一种侵权行为。(涉案双方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杨炯实习生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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