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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栖息地将不许围海造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54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从市海洋局获悉,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现象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
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等。根据《条例》规定,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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