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企业领照30天内要办社险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7:5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加强属地管理,本市就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不同性质企业办社险登记机构不同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如各类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自取得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地驻津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册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应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内容变更要在30天内办理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变更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的,自行失效。

  不同行业办理社险登记不同

  原由行业、集团、总公司或其他主管单位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结算。属于市政府规定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结算,但所属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应当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结算的用人单位,在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按劳动合同关系转移缴费人员;同时,应清理归还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归还社会保险欠费有困难的,可依据社会保险欠缴备查簿中记载的欠费,按原欠缴月份、现缴费人员拆分记账。

  不能结清滞纳金暂缓注销社险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依法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停止缴费申报结算。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暂时不能结清社会保险欠费、利息、滞纳金的,暂缓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四种情形可注销社险登记

  经核查确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员做间断缴费管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两年内未办理缴费申报结算;未按规定核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在欠缴备查簿中没有社会保险欠费;已被工商、税务部门依法注销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结算的用人单位,由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